公车私用出交通事故 单位连带赔偿
导读:
员工借用本单位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单位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所在单位应对肇事司机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
某人事局工作人员赵某借用本单位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7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韩某车5086元;某人事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4月30日,某人事局工作人员赵某因私事借用本单位的豫A-xxxxx号昌河面包车,当晚11时许,赵某在郑上路一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违章驾驶,与史某驾驶的、车主为韩某的豫A-F6792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相撞发生连环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韩某于将赵某、某人事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人事局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共计6760元。
而被告某人事局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豫A-xxxxx号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赵某借用单位车辆,某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豫A-xxxxx号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赵某理应赔偿原告豫A-F6792号车辆受损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某人事局系肇事车辆豫A-xxxxx号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某人事局应对被告赵某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8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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