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发生事故单位责任
导读: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形:(1)职工本人或职工的车辆遭受了损害;(2)同乘人员遭受了损害;(3)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了损害
职工所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职工所遭受的损害应属工伤
如前所说“私车公用”的行为是种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而不是从该公务的实际进行时开始,到该公务完毕时为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职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则都应属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这一点在我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就有体现。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职工“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负伤、残废和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同车乘客所受到的伤害向谁索赔问题相对比较简单,若同车乘客与该名职工为同事,且一起去办理公务,所遭受的损害当然也属于工伤,其他乘客因车祸受损,则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
同样第三人或第三人财产遭受了损害,在明确了职工“私车公用”的性质,即其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基础上,该损害归责事由也就不难确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该职工因履行职务的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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