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伤拒绝鉴定 受伤者诉求被驳
导读:
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孙冬冬应赔偿原告黄小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360元(含已付的6000元);原告黄小珍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12月21日22时左右,孙冬冬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至秀市镇政府门口附近公路时,不慎撞到同向前面靠公路行走的行人黄小珍,造成黄小珍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冬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小珍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后,黄小珍在市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4346.22元,其出院记录医嘱:出院后全休半个月。事后,黄小珍在市人民医院,其出院记录医嘱:出院后全休半个月。孙冬冬只支付了6000元,其他损失分文未赔,故黄小珍诉至法院,要求孙冬冬赔偿其先后在市医院、秀市卫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四医院、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5511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74166元。
孙冬冬辩称: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不认可,应该重新进行划分,因为事发后交警没有到现场勘查,只是凭着黄小珍单方的陈述。对黄小珍第一次在市人民医院的医药费的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在出院记录上并没有转院治疗的建议,故后来黄小珍在九四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且黄小珍的L5椎体滑脱是陈旧性伤,非撞伤性,与本次事故没有关联。故对黄小珍在南昌九四医院及挂床在中医院的的医药费不承担。
法院认为,黄小珍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审查,合法有效。孙冬冬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黄小珍不承担责任。黄小珍在赔偿清单中列举了在秀市卫生院和市中医院的赔偿请求,但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黄小珍在南昌九四医院的住院费用和后续治疗费,因孙冬冬对黄小珍在南昌九四医院治疗的L5椎体滑脱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申请鉴定,经询问,黄小珍不同意根据现有的病历材料进行鉴定,故无法确认事故与其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对黄小珍要求解决在南昌九四医院的住院费用和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但黄小珍可另行解决或待鉴定后另行起诉。黄小珍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是十分重要的,所以不管是任何情况只要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伤害的都是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这个伤残情况是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
2011年7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孙冬冬应赔偿原告黄小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63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是有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的,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当事人是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确定赔偿数额。那么,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