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事故大动干戈 扳手砸车司机赔偿
导读:
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黎辉赔偿原告浙江某物流公司更换玻璃损失4182.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2010年9月4日晚9时30分,原告的司机尹勇驾驶原告所有的浙江牌号大货车路经赣粤高速公路万安县罗塘路段时,因道路修理封闭成单行道,被告黎辉驾驶的本地牌号小轿车在超车过程中,两车发生刮擦,导致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已另行处理)。事故发生后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拉扯打架,因被告人少,被告便从自已车辆的后备箱中拿出套筒板手将大货车的挡风玻璃砸烂。后原告为更换玻璃花费人民币8365元。经当地派出所调解不能,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被告损坏原告车辆的挡风玻璃,其主观上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折价赔偿。而原告的司机在纠纷过程中未予冷静处理,主观上亦有过错,也是导致财产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且双方当事人过错相当,原告对其自身的财产损害亦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并可以此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责任。双方对财产损失价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计算。因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损失价额的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价额及其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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