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私开待修车肇事 车主不知情无责
导读:
车辆维修点的店主私自开着他人放在维修点等待维修的轿车外出发生事故,却未能赔偿,受害方把肇事者李某、车主孙某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近日,沾化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李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受害方全部损失6万余元,因孙某对李某私开车辆毫不知情,对此事故给受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2009年4月下旬,孙某把自己的轿车放在李某的车辆维修点,让他给车辆喷漆,车钥匙放在车上。27日晚,没有驾驶证的李某驾驶该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顺行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在躲避的过程中,又将车行驶到公路西侧,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等人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42条第2款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等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等6000余元。后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10级伤残,其所有的轿车在该事故中损失额为2.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对张某在该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孙某将车钥匙放在需维修的车上,是维修车辆的需要,其对李某私自开车外出并不知情,对该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此,对李某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2万余元,李某赔偿张某2.8万余元;驳回张某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付风安 卢国强)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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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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