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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肇事者拿户口说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13:35:11 人浏览

导读:

同命同价酒后驾车致人死肇事者拿户口说事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死者的母亲及哥哥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6539.44元。肇事车主陈一周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

  同命同价 酒后驾车致人死肇事者拿户口说事

  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死者的母亲及哥哥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86539.44元。肇事车主陈一周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数额按城镇人口标准没有依据一场车祸,何伟的死亡赔偿金到底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肇事车主一心想着以农村户口为由压低赔偿款,最终却因法院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而未能“得逞”。

  2008年8月29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侯兆发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 266420.45元 。

  一着不慎 ,司机醉酒伤人命

  今年22岁的侯兆发是郑州市二七区某运动服公司河南分公司老板陈一周雇佣的司机。

  2007年9月18日23时20分,侯兆发驾驶车主为蒋鑫的小客车为公司送人,载鲍某沿郑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公路郑供贾柴线20号线北25.3米处时,与骑自行车沿该公路同方向行驶至此处的何伟相撞后,又与停在公路边等待修轮胎的大货车迎头撞上,导致何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侯兆发与鲍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

  侯兆发称,当日21时,他与鲍某吃饭时喝了一瓶半啤酒。前面有一辆车,他在中间车道行驶,驾车从前车右侧超越时,碰到了一个黑色的物体,由于没有路灯,视线不清楚,也不知道是什么,后来自己突然失去了知觉。经检测,肇事司机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73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正常标准,已被确认醉酒驾车并被警方扣留车辆和驾驶证。经交警三大队认定,侯兆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侯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何伟在事故发生当日被送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次日死亡。何伟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为6544.51元。车主陈一周支付给原告2万元。

  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其它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进行了勘验及估损,于2007年10月18日向实际车主陈一周送达了保险拒赔或注销通知书,告知其因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家破人亡,原告要求获赔偿死者,28岁的何伟原籍安徽省,原系郑州某展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何伟家中还有73岁的老母和37岁的哥哥。

  何伟的家属诉称,何伟各种损失计22500元,其母亲、哥哥依法应得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扶养费计214039.44元,何伟的哥哥因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低下,无经济来源,其母年高多病,全靠何伟抚养, 故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上述费用共计286539.44元。该车系蒋鑫购买并长期由某运动服公司河南分公司租用,侯兆发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蒋鑫作为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并附加投保部分商业保险,该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

  各执一词,被告互相踢皮球

  名义车主蒋鑫称,本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板陈一周借用自己的名义办理的入户手续,陈一周是实际车主。

  肇事司机侯兆发称,赔偿是应该的,应当由公司赔偿,本人是公司员工。

  老板陈一周称,本人不同意赔偿,事故发生时,侯兆发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数额按城镇人口标准没有依据,精神赔偿没有依据。

  中华联合财保河南分公司称,我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保险赔付是依据保险合同,但合同约定,醉酒驾车不予赔偿。投保人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违反合同约定,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审判决:司机肇事负主要赔偿责任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认定,侯兆发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伟受伤以致死亡,经有关部门认定,肇事司机侯兆发负全部责任。

  死者母亲作为何伟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死者哥哥与何伟系兄弟关系,其称因智力障碍劳动能力低下、无经济来源,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何伟对其承担有扶养义务,故其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侯兆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的实际车主为陈一周,侯兆发与陈一周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是发生事故时侯兆发系醉酒后,故肇事司机侯兆发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板陈一周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车主蒋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中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按照医院票据计算为6544.51元。原告要求的丧葬费按照河南省2007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10467.50元。原告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河南省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计算7年,因被扶养人严老太有子女二人,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院认定为9367.44元。

  原告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因何伟在郑州打工多年,应当按照200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229541元。

  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在民事赔偿部分,原被告双方对于死亡赔偿金发生分歧。肇事司机侯某的老板陈一周称,本人不同意赔偿,事故发生时,侯兆发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数额按城镇人口标准没有依据,精神赔偿没有依据。

  死者亲属认为,姜世成在事故发生前在郑州市居住,并在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据了解,2007年河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年,农民人均年纯收入为3000元左右。如果按20年算,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别将达到17万余元。这正是导致原被告双方就农村还是城市标准争议不休的原因所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何伟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6420.45元。[page]

  二七区法院张炜青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我们认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所谓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人。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死者侯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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