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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买交强险 保险责任自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13:30:03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伤者获赔7万余元。令人警醒的是,刚买的拖拉机还没来得及上牌照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车主却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日前,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伤者获赔7万余元。令人警醒的是,刚买的拖拉机还没来得及上牌照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车主却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双方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买新车请人代开惹出事故致伤残

  胡军是南宁市邕宁区的农民。2009年12月4日,胡军到南宁市购买一台多功能拖拉机,因他还没有考取驾驶执照,便请老乡李东帮忙开回家。途中,李东驾驶的拖拉机与小强(16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小强和乘坐摩托车的范伟摔倒在地,两人都伤得不轻,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

  因伤骨折的范伟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共花医疗费2万余元,事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间,胡军支付500元医药费。

  同年12月,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小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东负次要责任,范伟无责任。小强驾驶的摩托车是借用齐宇的。

  伤者索赔8万余如何担责引争执

  今年4月,范伟将帮驾车的李东、拖拉机车主胡军、小强及其父母、摩托车车主齐宇告到邕宁区人民法院索赔损失。

  5月25日,邕宁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李东和齐宇经法院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范伟说,他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核算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7万余元。同时,因身体残疾给他精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胡军购买拖拉机后没有投保交强险,导致我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造成损失,因此胡军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我的各项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李东承担70%的责任,小强承担30%的责任。”范伟强调,小强是未成年人,依法由他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齐宇把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执照的小强驾驶,其行为有过错,因此应与小强及其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军是肇事拖拉机的车主,李东是他请来帮忙驾驶拖拉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胡军对李东承担的赔偿要负连带责任。

  “我买车时已经是下午4时许,还没有来得及买保险,在回家的路上就发生交通事故了,并不是我不愿意购买保险,范伟要求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胡军辩称,范伟明知小强未满18岁且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还搭乘小强驾驶的摩托车,自身存在过错,应负20%的民事责任,且不能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认为范伟索赔数额偏高。[page]

  小强的父母认为,当时小强是正常行驶,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称李东驾驶的拖拉机机件不合格,因此应当由司机李东和车主胡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强父母同时认为,范伟和齐宇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强也因事故受伤需要治疗,我们已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获赔7万余各方互负连带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过错归责原则。范伟明知小强是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借用的摩托车,潜在较大的事故危险,但范伟却置之不顾危险乘坐该车,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综合本案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以及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相关事实,认定范伟应自负10%的民事责任,小强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李东承担20%的民事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小强、李东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范伟受伤,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二人对各自应承担的损失赔偿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指出,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胡军明知其所有的拖拉机没有购买交强险而在道路上行驶,致使因事故受伤的范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造成损失,因此胡军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赔付范伟,双方再按交通事故责任过错分担民事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军请李东帮忙驾驶拖拉机,李东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李东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帮工人胡军负责。”

  法院说,小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小强所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父母承担。齐宇将摩托车借给未成年人小强驾驶存在过错,故应与小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age]

  法院确认交通事故给范伟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15万余元,并酌定支持范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日前,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胡军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和“1万元医疗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范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5.57万余元;小强对范伟余下的1.78万余元承担70%即1.24万余元,胡军对范伟余下的1.85万余元承担20%即356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500元,还需赔偿3066元;小强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齐宇对小强的1.24万余元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军对小强父母承担的1.24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小强父母对胡军须赔偿3066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范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为化名)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page]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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