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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搭车死于交通事故与工作有关老板赔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07:22:18 人浏览

导读:

司机姜某被老板王某雇来运输拉货,却因搭车死于交通事故,老板以姜某不在自己车里为由,拒绝赔偿姜某家属的损失。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老板王某赔偿姜某父母各项损失39万余元。姜某的父母诉称,2008年10月4日,王某雇佣姜某驾车从事运输工作。2008年1

   司机姜某被老板王某雇来运输拉货,却因搭车死于交通事故,老板以姜某不在自己车里为由,拒绝赔偿姜某家属的损失。近日,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老板王某赔偿姜某父母各项损失39万余元。

   姜某的父母诉称,2008年10月4日,王某雇佣姜某驾车从事运输工作。2008年10月29日1时许,就在姜某上夜班期间,姜某乘坐祝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门头沟区军庄铁路桥以东处(姜某从事运输工作的必经之路)时,由于车辆车厢处于升起状态,车厢前端与路上的限高设施相撞,限高设施随即砸在车辆驾驶室上,导致祝某、姜某当场死亡。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祝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姜某的父母认为,因姜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死亡,作为雇主的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3万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招录姜某从事运输货物的工作,事发时,姜某没有按正常工作内容运送货物,而是出现在祝某驾驶的汽车上,明显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受王某雇佣,驾驶王某的货车从事运输工作,在受雇期间,姜某乘坐他人驾驶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死亡。王某不能证明姜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活动超出雇主所授权或指示的范围,亦不能排除姜某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无内在的联系,故王某应赔偿因姜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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