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车被撞 车主获赔1.8万
导读: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前体操世界冠军李小双起诉肇事司机李本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李小双诉称,2007年12月28日18时,其朋友李宇帅驾驶其所有的神行者FREELANDER2越野车在崇文区东二环主路广渠门桥附近与被告李本义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经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双方签署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被告李本义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宇帅无责任。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修车未果,便自行进行了修理后向被告索要修车款,但至今协商未果,故诉之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修车费18012元。
被告李本义辩称,原告的朋友驾驶没有牌照的车辆上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在先,故不予赔偿。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因此现场双方签署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应属无效协议。并且,原告的修车费用与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不一致,更换零件过多,不在赔偿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宇帅与李本义就交通事故所签署的快速处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书,被告未按规定让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名下的车辆在事发时是否悬挂机动车牌照,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能因此免除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被告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原告李小双主张被告李本义赔偿修车费18012元,系其因交通事故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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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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