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发生事故,赔偿比例 案例
导读:
好意搭乘发生事故,赔偿比例 案例
甲驾驶一辆货车卸货后空车返回,路遇同乡乙,乙请求搭便车,甲欣然同意。途中甲驾驶的货车与丙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乙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队鉴定,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乙无责任。乙认为,经交警队的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将同乡甲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1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14万元。司机甲好心帮忙成被告,感到十分委屈,认为其好心让乙搭顺风车却要承担责任,不合情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情况:
本案经过一、二审程序最终定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甲的民事责任,同时乙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甲本是助人为乐的无偿行为,故对于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甲承担乙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的70%计91000元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