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疲劳驾驶车车祸 赔偿积极被轻判

疲劳驾驶车车祸 赔偿积极被轻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04:24:21 人浏览

导读:

车主本是好心搭客,不料驾驶员却疲劳驾驶,终因注意力不集中而酿成车祸,导致乘客因抢救无效死亡。9月6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陶明(化名)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01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陶明驾驶一辆中型普通货车

    车主本是好心搭客,不料驾驶员却疲劳驾驶,终因注意力不集中而酿成车祸,导致乘客因抢救无效死亡。9月6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陶明(化名)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陶明驾驶一辆中型普通货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其车主廖某和朋友袁某坐在二排副驾驶座上,前排副驾驶座上坐着廖某的另两位朋友瞿某和关某。瞿某和关某是中途临时上车的,与廖某认识,系生意上的朋友。当车行驶至1122KM+371M处时,陶明因过度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偏离行车道,车辆左前角与中央护栏相撞后起火燃烧。由于车上装载的是硫磺、蜡烛等易燃物品,火势蔓延迅速,坐在前排副驾驶座上的瞿某被严重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常吉大队认定,陶明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陶明于2010年4月26日主动到常吉大队官庄中队投案,积极主动地对被害人瞿某的家属进行赔偿,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陶明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