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肇事逃离现场 自首赔偿获得轻判
导读:
深夜撞倒行人后,驾驶肇事车逃离现场,兄长明大义送弟投案自首接受处罚。4月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坚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9年9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坚军驾驶一捷达牌轿车载客从新干返回樟树,途径105国道新干溧江乡石口村路段时,由于未确保安全,将在道路东侧车行道上行走的干某撞倒。事故发生后,李坚军看到后面有人追喊害怕挨打,遂驾车离开现场,但将自己开车撞到人的事打电话告诉了其兄长李坚某。9月17日凌晨4时许,兄长李坚某带弟李坚军连同肇事车投案自首,且积极进行肇事后的赔偿。经事故责任认定,李坚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坚军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又积极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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