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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通知书迟到3个月 邮政局赔偿60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02:00: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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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通知书迟到3个月邮政局赔偿6000元【发布时间】2005-6-4作者:米更生刘洪峰发布时间:2005-06-0314:42:39由于未按时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而引发的一起邮政合同纠纷案,近日在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法院审结,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在2004年高考

录取通知书迟到3个月 邮政局赔偿6000元

【发布时间】2005-6-4

作者:米更生 刘洪峰 发布时间:2005-06-03 14:42:39


由于未按时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而引发的一起邮政合同纠纷案,近日在四川省广安邻水县法院审结,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在2004年高考中,原告余某被国家学历文凭试点院校、民办大学北京应用技术大学财会专业录取。同年8月4日,北京应用技术大学将录取通知书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信件到达原告所在地的邻水县鼎屏镇北外村村委会后,村委会负责收发信件的人将收信人余某的姓名写在黑板通知栏后,未再进行处理。同年11月7日,与原告同村的村民在取信时顺便将余某的录取通知书带回。而此时,余某已就读于成都学院,并已被北京应用技术大学取消入学资格。今年1月,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水县邮政局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义务和职责,因此,村委会未能及时送达邮件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追加鼎屏镇北外村村委会为本案被告。邻水县邮政局作为邮件投递的专业机构,对村委会如何将信件妥交收件人缺乏应有的指导和督促,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余某参加高考后一直不到村委会信件收发室询问,也是造成录取通知书未及时收到的原因之一。且原告余某已就读于成都学院,其所受损失较小,故二被告只能适当赔偿。



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由被告邻水县邮政局赔偿余某6000元,原告余某放弃要求被告鼎屏镇北外村村委会赔偿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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