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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车辆撞进店面引出赔偿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2 01:40:36 人浏览

导读:

被老板雇佣的驾驶员李盛(化名)酒后驾驶上路,不料车辆一头撞进路口的一家个体绸布店,尽管该起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却引出了巨额经济赔偿案。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李盛赔偿该绸布店老板各类损失13.38万余元;赔偿自2009年3月起的租金、收益损失每月各7000
被老板雇佣的驾驶员李盛(化名)酒后驾驶上路,不料车辆一头撞进路口的一家个体绸布店,尽管该起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却引出了巨额经济赔偿案。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李盛赔偿该绸布店老板各类损失13.38万余元;赔偿自2009年3月起的租金、收益损失每月各7000元致赔偿完毕。而该车车主陈老板对上述赔偿款,亦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3月1日清晨5时许,24岁的李盛醉酒后驾驶小轿车,从本市同乐坊开出,行驶至康定路胶州路口时,因意识不清车辆失控一头冲入路旁的绸布店内,造成车辆及店面严重损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盛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该事故导致绸布店一直无法营业,在交警部门协商赔偿未果。

2009年6月初,租店营业的老板谈先生向法院诉称,该绸布店遭受李盛醉酒驾车撞坏面目全非,造成店面及衣物等损坏,而无法营业要求赔偿。在案件鉴定评估有了结论,谈先生变更诉请,要求李盛赔偿房屋修复费及店铺内财物损失,赔偿房租损和预期经营收益损失等各类损失69.45万元。要求该肇事车主陈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李盛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但辩称该绸布店业主不是谈先生,而是曹某。自己赔偿的对象应是曹某。还认为具体赔偿内容应限于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如合同损失、无形资产、租金、员工工资等,按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的司法实践,属不予赔偿范围。声称事故发生后,曾多次找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谈先生的拒绝,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对方自行承担。同意对店铺门面及柜台予以修复;对店堂的货物损失及停业赔偿1万元。

法庭上,温州人车主陈老板辩称,交通肇事车辆是自己的,自己在沪经商,雇佣了李盛负责每天接送子女上学,但李盛晚间擅自动用车辆,并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应由李盛自行承担。声称作为车主的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在2009年2月17日,由该绸布店经营者填写的“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申报表”中,从业人数为1人,2008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未填,社会消费零售额为5万元。根据谈先生提供的服装定制单(三联式),2008年10月至次年2月五个月期间,绸布店定制、改制及出售服装营业收入计27.96万余元。

审理中经谈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单位对绸布店的装潢修复费用进行审价,鉴定意见修复总费用2万余元。法院还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绸布店定制服装、改制衣服及样衣等物品进行估价,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4月7日的评估价值为10.6万余元。

法院认为,虽然该绸布店的公房承租人为曹某,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绸布店实际由谈先生在经营,店铺内财产属于谈先生所有。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头撞进店铺看,车辆对店铺形成较强的冲击力,给房屋晃震及碎玻璃片飞溅。考虑到谈先生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必然超出承租人向公房出租人支付的租金;而转租行为只需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无需该部门同意。参照网络公布周边同类房屋租金价格及房屋中介机构给出的租金报价,法院酌情确定月租金7000元。对于绸布店经营收益损失,法院根据谈先生出具的营业收入证明,综合考虑房屋租金、事故发生后无力先行恢复经营等因素,酌定每月收益为7000元。此外,法院还对涉及的雇员工资、养老金支付等损失逐一认定。

法院以为,李盛违法醉酒驾车,该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亦造成谈先生的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车主陈老板对拥有的车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车辆驾驶员未尽到谨慎的选择义务,依法与肇事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了巨额赔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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