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醉驾 全责全赔获刑
导读:
经查,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7月3日晚上七点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无牌)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联线8.5公里处时,车辆掉头过程中滑倒,滑至路北侧,与行人王某相撞。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致王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张书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违反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时醉酒,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合法登记牌照,且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性质恶劣,应全面考虑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刑。此外,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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