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导致流产 准妈妈获赔一万元
导读:
2008年3月,方明驾驶汽车途中碰撞了骑电动车的孕妇王丽,导致王丽受伤,嗣后,胎儿流产。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双方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王丽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方明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流产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审理中,经法医鉴定,王丽的流产与这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方明驾驶机动车碰撞驾驶电动车的王丽,交警部分没有认定责任,故方明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导致王丽流产,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考虑,以2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丽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出门乘车相信很多人会有这样的需求。很多人也知道在乘车购票时就会有一份保险包含在车票当中。但是现在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乘客购票上车,途中因车祸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