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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流产如何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1 08:39:24 0人浏览

导读:

1、车祸导致对方流产,未达到伤残等级且不构成伤残的,则需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车祸导致对方流产,如果构成伤残的,除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用和后续医疗费等。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车祸流产如何赔偿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车祸流产如何赔偿
  •   孕妇车祸流产赔偿案例

      一名孕妇遭遇车祸,由于医疗的需要,进行了X线、CT扫描及药物治疗,对胎儿造成一定影响,不得已她做了药物流产。今年4月,这名孕妇将肇事者、肇事者单位云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溧水法院,要求被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5698元。

      案情

      2007年2月27日9时许,已有两三个月身孕的蒋虹在路边行走,一辆满载货物的三轮摩托车在她左侧正常行驶,这时一辆货车快速超车,不慎碰到了三轮车上的货物,三轮车立刻失控,将右侧的蒋虹撞倒在地。后送医院治疗时,须用X线、CT扫描及药物治疗,对胎儿造成影响而不得已做药物流产。

      后交警查明,对事故的鉴定是,货车司机夏某负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谢达负次要责任,蒋虹无责任。大货车于2006年7月4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还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所以保险公司也有赔偿责任。但因四...

  •   交通事故 胎儿流产

      一起交通事故不仅导致了车辆损坏和人员受伤,还导致一孕妇腹中胎儿因剧烈撞击不幸流产。房山法院昨日消息,该院受理了被撞流产的伤心妈妈张女士人身损害赔偿,张女士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2005年8月2日, 张女士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房山区房易路时,适逢孙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该地点与张女士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女士受伤和车辆损害。张女士于当日被送入房山区第一医院急诊治疗,并于次日出院,经诊断为右上肢、髋部软组织损伤。而且由于张女士事故发生时已怀孕,医生采取各种措施保胎无效,致使张女士腹中胎儿流产。

      张女士认为,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导致自己胎儿流产,使自己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孕妇车祸流产赔偿案例

      一名孕妇遭遇车祸,由于医疗的需要,进行了X线、CT扫描及药物治疗,对胎儿造成一定影响,不得已她做了药物流产。今年4月,这名孕妇将肇事者、肇事者单位云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溧水法院,要求被告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55698元。

      案情

      2007年2月27日9时许,已有两三个月身孕的蒋虹在路边行走,一辆满载货物的三轮摩托车在她左侧正常行驶,这时一辆货车快速超车,不慎碰到了三轮车上的货物,三轮车立刻失控,将右侧的蒋虹撞倒在地。后送医院治疗时,须用X线、CT扫描及药物治疗,对胎儿造成影响而不得已做药物流产。

      后交警查明,对事故的鉴定是,货车司机夏某负主要责任,三轮车司机谢达负次要责任,蒋虹无责任。大货车于2006年7月4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车还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所以保险公司也有赔偿责任。但因四...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孕妇流产,它是涉及比较复杂的因素,同时它可以根据一些双方责任问题来进行赔偿程序,那么孕妇流产具体该如何进行处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孕妇怀孕车祸流产赔偿几万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孕妇怀孕车祸流产赔偿几万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   一起普通的车祸,伤者在治疗即将结束时发现自己竟然在发生事故时已经怀孕,伤者选择流产向肇事者索赔遭到拒绝后,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案件得以解决。

      李某今年32岁,浙江金华人,与丈夫朱某在宁波经营一家服装店。与丈夫结婚五年,李某一直没有怀孕,为怀上孩子,夫妻俩四处求医问药却未见效果。

      2012年8月,李某搭乘人力三轮车出去逛街,途中三轮车与一辆私家车迎面撞上,李某因此受伤。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私家车驾驶员钟某负主要责任,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张某负次要责任。

      李某受了点轻伤,到医院就诊,并根据医生的安排,李某做了CT扫描,在医院里面挂了盐水,并配了点活血化瘀的药物回家。

      本以为事情就这样子过去了,但就在上完医院后的第五天,李某去医院验血,检查结果显示李某已经怀孕。而且是在出交通事故时已经怀孕,只是李某自己毫无察觉而已。

      得知这一消息,李某和丈夫...

  • 她原本欣然等待爱情结晶的诞生,却不曾想到,一场车祸扼杀了全家迎接新生命的惊喜。这位准妈妈的悲痛之余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权益。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

    2008年3月,方明驾驶汽车途中碰撞了骑电动车的孕妇王丽,导致王丽受伤,嗣后,胎儿流产。交警部门因无法查证双方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王丽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方明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流产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审理中,经法医鉴定,王丽的流产与这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方明驾驶机动车碰撞驾驶电动车的王丽,交警部分没有认定责任,故方明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导致王丽流产,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创伤,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考虑,以2000元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丽因交通事...

  •   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孕妇被迫打掉腹中孩子。为了维护该妇女的合法权益,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她撑起法律保护伞,经过两审成功维权。

      事故回放

      去年1月30日21时许,廖某行走至九二路东段148号路段时,被邱某驾驶的车号为闽C94XXX的小客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廖某被送到石狮市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诊断,怀有身孕的廖某的腹部、腰部、臀部等多处挫伤。检查、治疗所用仪器和药物将影响胎儿正常发育,最终她忍痛接受了医生的建议选择人工流产,终止妊娠。

      一审维权

      作为来闽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廖某第一次来石狮就碰到交通事故,万般无奈之下,她到石狮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通过法律援助向被告索要赔偿款。

      该中心在查看了廖某提供的材料后,当即决定为其索赔一事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来具体承办。承办律师接到该案后,分析案情、拟定了诉讼方案,并着手准备了有关的证据材料、代为起草诉状,陪同廖某到石狮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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