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进京料理儿子后事遇车祸获赔
导读:
2007年年底,家住内蒙的成瑞珩的儿子成宁在超市外卖窗口购物时坠入地下室身亡,成瑞珩和老伴王喜仁来京给儿子料理后事并讨说法。谁知祸不单行,2008年1月30日晚9时许,成瑞珩过马路时又被车撞成重伤。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赔偿43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5.8万元。
2007年12月7日凌晨,成瑞珩30岁的独子成宁在宣武区一便利店外卖窗口购物时,踩破窗口外面供站立的塑料板,坠入6米深的两层地下室当场身亡。成瑞珩和老伴从呼和浩特赶到北京料理儿子的后事。2008年1月30日晚9时许,在外奔波了一天的成瑞珩夫妇回到住处附近,成瑞珩在穿行马路时,一辆小轿车开得很快冲了过来,把成瑞珩撞出去十多米,经医院诊断,成瑞珩脑部受到挫裂伤等。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成瑞珩将肇事司机张某和挂靠单位某商贸中心以及投保公司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三家支付医疗费用1732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交通费、营养费、生活用品费7243.30元、护理费14140元、住院餐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247376.25元、鉴定费6080.3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7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张某承担保险赔偿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对于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营养费、交通费的数额本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受伤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原告诉称张某与商贸中心间存在雇佣关系,张某及商贸中心均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商贸中心与张某所驾驶车辆存在利益关系,故原告要求商贸中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又要求被告给付住院餐费,依据不足,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成瑞珩医药费用赔偿金8000元、伤残类赔偿金5万元,总计5.8万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成瑞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残疾赔偿金共计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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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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