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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女大学生学车时车祸致瘫 驾校被判赔16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1 17:39:43 人浏览

导读:

“阳光女孩”获赔160万元省高院昨日终审判决驾校车祸索赔案创我省人身损害赔偿额最高纪录去年3月,从西安翻译学院刚步入社会的女大学生陈俪元,在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兴新公司)学习驾驶的第四天,在教练的眼皮底下出了车祸,造成双下肢高位截瘫。之后,
“阳光女孩”获赔160万元

  省高院昨日终审判决驾校车祸索赔案 创我省人身损害赔偿额最高纪录

  去年3月,从西安翻译学院刚步入社会的女大学生陈俪元,在甘肃兴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兴新公司)学习驾驶的第四天,在教练的眼皮底下出了车祸,造成双下肢高位截瘫。

  之后, 陈俪元一纸诉状将兴新公司、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简称市车管所)起诉到兰州中院,要求承担责任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8万元。兰州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陈俪元各种损失140.95万元后,陈俪元、市车管所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6年6月3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两被告赔偿陈俪元护理费15万余元,增加兴新公司赔偿陈俪元精神抚慰金3.5万元、市车管所赔偿陈俪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总赔偿额达160余万元。

  据介绍,该案赔偿额在我省已创下人身损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连线律师

  体现以人为本原则

  在宣判当日,独家采访了陈俪元的代理律师、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栋。王律师说,这一判赔额创下了我省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他还说,虽然该数额不能完全补偿事故对陈俪元的实际伤害,但判决还是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原则,在维护困难群众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陪护变成两人

  王律师说,一审法院计算陪护费时是按一人计算的,陈俪元主张应按两人计算,后续20年的护理费增加了1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本案中医疗机构建议护理人员为一至二人,考虑陈俪元是高位截瘫、一级伤残,已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其康复训练、衣食起居、大小便等日常生活均需依赖护理人员,且陈俪元事发时仅24岁,如确认护理费按一人计算,难以支付实际需要的护工费用,故陈俪元的上诉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支持精神抚慰金5万

  王律师说,一审时陈俪元请求判赔精神抚慰金60万元,一审法院将精神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合并处理。二审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是精神损害抚慰,而是残疾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因此陈俪元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诉求的数额偏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地的经济情况,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

  王律师说,这在我省也是创了纪录的。

  判决阐释

  当日,省高院有关人员向阐释了判决的精髓。

  法院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方,不仅仅是经营者,还包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市车管所向法庭递交的《租赁协议》第二条约定:桩、路教练场地由车管所统一安排指定,第五条约定,事发教练场道路的设施、绿化等管理由车管所负责。同时,市车管所对教练场车辆实行收费管理的公证书也证明,市车管所是事发教练场道路的组织管理方,且实行有偿收费管理,因此市车管所负有对陈俪元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道路、桥梁、隧道与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构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事发路段既是高出地面4至5米的高路堤,又是桥头引道,按国家标准,属必须设置混凝土护栏的路段,但事实是事发路段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由于事发教练场道路不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且市车管所未能证明该教练场是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亦不能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建手续,即市车管所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市车管所、兴新公司事发教练场道路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发生事故,市车管所、兴新公司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郝冬白 陈霞)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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