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案
导读: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驾校教练在送考途中由于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文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3月,宿迁市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教练胡文华驾驶该校教练车送学员参加考试。当车辆行驶到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嶂山大道时,胡文华通过后视镜对路面观察后认为没有车辆,进行左转弯掉头操作,而此时张涛正驾驶摩托车在其后面行驶,恰巧撞到车左前门,造成张涛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文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还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该起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胡文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在掉头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文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胡文华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故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