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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驾车泄愤撞人被判12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5 04:32:27 人浏览

导读: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农民张川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时,与一群行人因剐碰发生口角,遂驾车追撞其中3人,造成2人受重伤。日前,张川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10月23日,张川在家吃晚饭时,喝了约一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农民张川酒后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时,与一群行人因剐碰发生口角,遂驾车追撞其中3人,造成2人受重伤。日前,张川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9年10月23日,张川在家吃晚饭时,喝了约一斤白酒,期间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动手,随后驾驶自家农用三轮车外出,当晚7时许,因超越行人曲某、杨某、陈某、张某等,三轮车剐碰到曲某的衣袖后,张川听到有人指责自己,便将车停下。此时,其农用三轮车左侧玻璃被他人用石头砸碎。

  张川下车寻找砸玻璃的人未果,产生报复心理,开始驾车追撞杨某等人。他将杨某撞倒后,用三轮车前轮来回碾轧杨身体两次。陈某见状上前劝阻,张川遂驾车前行,将陈某剐倒后,继续驾车追撞张某,因张某躲闪及时追撞未果。张川的行为最终造成杨某肠破裂及陈某受伤住院的严重后果。

  惹了祸后,张川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不久,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时,张川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川酒后为泄私愤而驾车向人群冲撞,对行为的后果持放任态度,造成2人重伤,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法院在对张川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同时,还判令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496元、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0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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