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案例 > 其他交通案例 > 车祸私了后反悔 起诉法院获支持

车祸私了后反悔 起诉法院获支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5 04:19:57 人浏览

导读:

停车修理飞来横祸2008年9月29日下午14时许,张启均(香港人)驾小客车到宝安区西乡固戌路段时,因故障停在路中,于是打电话叫来修车行的魏海帮助维修。两人正在车旁忙着查找故障时,忽然,林庆洲驾驶一辆货车飞速而来,与张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货车侧翻,猛烈撞击小客
停车修理 飞来横祸

2008年9月29日下午14时许,张启均(香港人)驾小客车到宝安区西乡固戌路段时,因故障停在路中,于是打电话叫来修车行的魏海帮助维修。两人正在车旁忙着查找故障时,忽然,林庆洲驾驶一辆货车飞速而来,与张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货车侧翻,猛烈撞击小客车撞向张启均、魏海两人,导致魏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启均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调解 存在瑕疵

2008年11月7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认定林庆洲与张启均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林庆洲、张启均与魏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三人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8年12月19日,林庆洲、张启均和死者魏海的亲属在宝安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魏海死亡的赔偿协议;过后,交警安排林庆洲、张启均在交警处就张启均受伤事宜进行协商,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各自负责对方维修车辆费用的50%,林庆洲另负责张启均医疗费的50%。并言明今后不再追究责任。

但是交警当时并没有依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对是香港人的张启均告知权利和义务,也没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为此时张启均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构成几级没人知道,当时伤残评定正在进行,是2008年12月8日申请的,但在当月31日才作出来。

伤者后悔 起诉对方

咨询了律师后,张启均后悔自己在协商和签订调解协议时太过草率了。明确了自己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后,张启均聘请了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卜伟松律师,于2009年3月将保险公司和林庆洲起诉到宝安区人民法院。
宝安法院认为,交警认定林庆洲与张启均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原告、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中,只涉及到车辆维修费及医疗费的赔偿问题,未涉及原告十级伤残的的相应赔偿问题,故原告要求起诉除医疗费和修车费以外的损失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和林庆洲共赔偿张启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9项总计53950.30元。

(作者系深圳知名律师,执业于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东路四川大厦六楼,13243885680)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