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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 两机构定损结果相差2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5 04:16:34 人浏览

导读:

09年5月份,萍乡市蔡先生的一辆宝来车被撞。事后,保险公司定损与交警部门委托的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节价格竟相差两万多元。定损结果如此悬殊,原因在于价格认证中心是根据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进行价格评估的,而保险公司则是依据非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定损,这种情

  09年5月份,萍乡市蔡先生的一辆宝来车被撞。事后,保险公司定损与交警部门委托的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节价格竟相差两万多元。定损结果如此悬殊,原因在于价格认证中心是根据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进行价格评估的,而保险公司则是依据非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定损,这种情况下,究竟该以何方定损结果为准呢?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晓云建议,车辆定损应该由中立的评估机构进行,保险公司既担任评估角色又担任理赔角色,确实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两个机构定损结果差2万元

  5月16日下午,蔡先生的一辆宝来车被撞。随后,他立刻报警并通知了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但定损结果出来后,蔡先生傻眼了:交警部门委托的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中心”)定损结果是4万元左右,而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仅为2万元左右。

  “修理厂是在保险公司定损结果出来后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理赔标准去修的。”蔡先生表示,价格认证中心是根据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进行价格评估的,而保险公司则是依据非正版厂家零配件标准定损的,所以价格上有较大的出入。目前,该保险公司依然坚持根据其定损结果进行理赔。对此,蔡先生很困惑。

  保险公司定损公平性遭质疑

  其实,和蔡先生有相同遭遇的人也不少,而且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许多市民在车险定损上的争议也不小。据调查,80%的车主认为,发生事故后车辆索赔比较麻烦,而且定损的透明度不高。“保险公司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理赔,如此一来,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于情于理都显失公平。”车主王先生说道。

  一般来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拨打报警电话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给事故车辆定损评估。“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4条有关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确实负有定损理赔的义务,但法律也没有规定保险人就一定得接受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车辆定损标准直接影响理赔金额,与保险公司利益密切相关,如此一来,定损的公平性就容易遭到质疑。

  就车辆定损理赔问题,南昌平安保险公司经理黄先生表示,在其公司办理保险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公司相关人员一般会在接被保险人电话20分钟内赶到事发现场,然后到公司特约维修点进行定损理赔。公司有多家特约维修点,如果被保险人对某特约维修点的定损结果有异议,可选择换另外一家。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本身负责理赔,定损结论与其利益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是否会故意压低保价而按照价格比较便宜的次品定损就不得而知了。倘若由投保人自主选择修理厂定损评估,保险公司又会怀疑被保险人和修理厂有串通骗保的可能,毕竟被保险人骗保的情况也不鲜见。至于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由于不是专业的车辆定损机构,其定损评估是否确保公正合理,仍值得商榷。

  定损争议后的法律途径

  因此,定损结论“打架”的现象比较普遍。黄经理说:“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一般会参照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结果进行理赔。”然而,当两者的定损结果相差比较悬殊时,保险公司是否还愿意参照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结果进行理赔呢?

  对此,黄经理表示,特约维修点都是遵照一定的合理的标准进行定损的,如果发生争议的话首先会进行协商。

  而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熊主任表示,价格认证中心是由物价部门主管的行政机构,该中心并不是主动进行车辆定损评估,而是事故发生后,在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定损结果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由交警部门委托其进行车辆定损评估并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接到委托书之后,根据市场价格给受损车辆定损。熊主任认为,保险公司既定损又理赔,即使其确实是按照正常程序及市价进行定损,也难以避免被保险人对定损结果不满或表示怀疑的情况,因此交由第三方进行定损评估,有利于兼顾效率与公平。

  “当然,对于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结果,保险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对于被保险者来说,如果发生争议,一旦诉至法院,价格认证中心的定损结果将是一个重要的索赔依据。”熊主任说道。

  那么法院对事故车辆定损理赔纠纷案件又会如何处理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法官表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双方协商,认可一个都能接受的赔偿额度;二是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院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给事故车辆定损。

  赵法官说,在事故车辆定损问题时,实际上,保险公司是利害关系人,为公平起见应该避嫌,在保险公司和物价评估部门的定损标准有出入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以物价部门的定损评估为准。赵法官认为,如果目前保险定损机制不改变,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类似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专家建议完善定损理赔机制

  “一般情况下,是由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有专门的特约维修点。如果保险人要求到其他修理店(如4S店)定损的话,对于超出一般市价部分的差额由保险人自己负担。”江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晓云认为,保险公司定损结果和价格认定中心结果有出入时,保险公司会先和各方协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会按照自身的定损标准理赔,或者是由保险部门重新裁定,这时候价格认定中心的定损结果对保险公司没有法定效力。如果协商不成,车主对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依然不认可,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则一般会根据价格认证部门的定损结果进行判决。

  王晓云表示,保险公司既担任评估角色又担任理赔角色,确实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容易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而且价格评估部门也不是万能的,对于某些定损具体操作方面可能也不够专业,因此如果要价格评估部门作为第三方机构来定损,也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然而就目前来看,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定损理赔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此,有法律人士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将交通事故损害车辆的定损和理赔制定出统一标准,授权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并聘请保险法律专家的作为委员组成专家库,为事故车辆定损,然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以此来促进相关方面权利与利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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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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