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摩托拉客人 出了事故需担责
导读:
2007年10月21日,莲都区碧湖镇蒲塘村一村民纪某驾驶一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碧湖往朗奇方向行驶,途中搭载了章某、占某的女儿,并收取了1元车费。该车辆在莲都区黄山坑至碧湖公路6KM+10M路段右侧停车下客时,被后方一辆农用运输车追尾撞上,造成章某、占某的女儿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农用运输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纪某承担次要责任。2008年3月5日,章某、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纪某赔偿人民币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纪某驾驶载货摩托车搭载了原告章某、占某的女儿并收取了车费,二者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纪某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原告章某、占某的女儿在乘坐过程中死亡,有权利要求被告纪某赔偿因女儿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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