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制动系统不良致一人死亡 司机自首获轻判
导读:
2008年4月5日8时5分,被告人刘某持“B2”驾驶执照驾驶万安县公交公司的赣D55775中型客车行经万安县桂江大桥时,突遇被害人罗某某(2005年3月21日生)从右往左横过桥面,因刘某未保持安全车速以及车辆制动不良,客车撞倒罗某某后,右前轮从其头部碾压,造成罗某某当场死亡的结果。经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立即打电话向万安县公安局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行经桥面遇儿童横过桥面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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