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司机疲劳驾驶“病车”致人死亡被判刑一年
导读:
2007年8月11日5时50分许,贺平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疲劳驾驶一台前、后制动不合格的出租车,在途经西湖路与红旗路丁字交叉路口地段时,遇行人胡某在道路上通行未及时避让,将其撞倒,造成被害人胡某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平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行人胡某未及时避让,造成胡当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被告人贺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贺平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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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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