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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被判拘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13:49:34 人浏览

导读:

5月5日,以索取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周亮,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周亮,辉县市峪河镇肖吕村农民。2005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周亮、周君(因交通事故于2006年3月19日死亡)因同王某某有经济纠纷,遂伙同他人一起驾车
5月5日,以索取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被告人周亮,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被告人周亮,辉县市峪河镇肖吕村农民。2005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周亮、周君(因交通事故于2006年3月19日死亡)因同王某某有经济纠纷,遂伙同他人一起驾车到新乡凤泉区大块镇小块村将王某某从家中骗出,强行带至辉县市峪河镇肖吕村周亮的家中进行看管,直至2005年1月26日晚上21时许才将王某某释放,对王某某非法拘禁达26个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亮因债务纠纷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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