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人告巫山县稽征所"追出"车祸败诉
导读:
2005年12月13日下午7时左右,巫山县平湖桥头发生一起车祸:一辆由县城东郊方向驶往县城的无牌照东风车因没交养路费,惧怕稽查执法人员扣车,在惊慌中违章占线行驶,在平湖桥头与受害人谭英俊无照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谭英俊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巫山县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东风车驾驶员袁孝连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谭英俊负次要责任。此后,巫山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个体司机袁孝连有期徒刑1年,并责令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死者之父谭某等4人各项经济损失18.9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死者之父谭某等4人又以造成谭英俊死亡结果的原因,属重庆市交通稽查局巫山所(下称巫山县稽征所)于事发时驾车追撵东风车所致为由,向巫山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68100元,死者之子生活费46200元,共计41.43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由于巫山稽征所执法人员的违法追赶行为,致使袁孝连慌不择路而占线行驶,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谭英俊死亡,巫山县稽征所在整个事件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和过错。
巫山稽征所辩称,车祸发生当时,执法车就停在事故现场附近200多米远处,根本没有追赶无牌东风车,也没有呼叫袁孝连停车,只是事故发生之前刚好在事故现场附近依法扣了一台违章车辆,属正常的稽查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
巫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巫山县稽征所工作人员上路开展稽查,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执法车当时停靠在平湖加油站前的路边,与袁孝连驾驶的东风车逆向,从时间、空间及对证据的认定看,稽征执法人员既没有呼喊袁孝连停车,也没有对其驾驶的东风车实施追撵,故此次交通事故与被告上路稽查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一无牌东风大货车与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属认定因稽查执法人员驾车追撵货车所致,遂将执法单位重庆市巫山县稽征所告上法庭。巫山县
一无牌东风大货车与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死者家属认定因稽查执法人员驾车追撵货车所致,遂将执法单位重庆市巫山县稽征所告上法庭。巫山县
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肯定能解决不少麻烦,当然这得基于当事人双方就车祸赔偿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但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可私了的,需要根据事故情况来判断。下面为你整理了
北京东五环路728特大交通事故中,被撞毁的丰田普瑞维亚客车车主及车内5名死者家属,起诉大货车司机刘平等四被告索赔440余万一案,今天上午,在朝阳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