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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离奇失踪 遭遇车祸身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11:02:26 人浏览

导读:

本报泸州9月27日电今天,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安莲、张义梅近7万元。法院查明,2004年12月27日,受害人张礼彬乘坐被告大巴车,从泸州到广东东莞打工。当车行至广西贵港停车休息时,司乘人员清点车上人数时
本报泸州9月27日电 今天,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安莲、张义梅近7万元。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27日,受害人张礼彬乘坐被告大巴车,从泸州到广东东莞打工。当车行至广西贵港停车休息时,司乘人员清点车上人数时发现少了一名乘客,随即报警。

  事后,被告从广西交警部门获悉,柳南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被碾压致死。经查证,死者正是失踪乘客张礼彬。法医鉴定,张礼彬死因系被另一车辆碾压致死。

  因此,死者张礼彬的妻子李安莲、女儿张义梅将被告告到法院,理由是张礼彬与被告已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张礼彬安全运达约定目的地。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导致张礼彬从车上无故失踪的事实,由此致张礼彬死亡的结果,已构成了合同违约。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张礼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1.本案不属客运合同违约,被告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做到了安全运输,没有违法违约行为;2.被告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中途没有停车下人,张礼彬脱离客车,完全系因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客运合同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免责;3.导致张礼彬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另一辆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应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中,法院另查明,张礼彬乘坐被告大巴车时,坐在最后一排的中间位置,而其两旁靠车窗的位置分别另有两名乘客,可以排除被告汽车高速行进中被甩出车窗的可能。同时,车上其他乘客予以证明,该车在事发路段也没有停车下人,在广西贵港清点人数时,才发现张礼彬不见了,谁也说不清张礼彬是如何下车的。

(刘忠润 许应宗 李 云)

法官说法

举证责任是关键

  本案审理焦点,系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该案中,虽然客车各项安全设施到位,但不能举证证明张礼彬脱离该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张礼彬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的事实,属于另一类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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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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