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离奇失踪 遭遇车祸身亡
导读:
法院查明,2004年12月27日,受害人张礼彬乘坐被告大巴车,从泸州到广东东莞打工。当车行至广西贵港停车休息时,司乘人员清点车上人数时发现少了一名乘客,随即报警。
事后,被告从广西交警部门获悉,柳南高速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被碾压致死。经查证,死者正是失踪乘客张礼彬。法医鉴定,张礼彬死因系被另一车辆碾压致死。
因此,死者张礼彬的妻子李安莲、女儿张义梅将被告告到法院,理由是张礼彬与被告已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张礼彬安全运达约定目的地。由于被告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导致张礼彬从车上无故失踪的事实,由此致张礼彬死亡的结果,已构成了合同违约。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张礼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万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1.本案不属客运合同违约,被告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做到了安全运输,没有违法违约行为;2.被告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中途没有停车下人,张礼彬脱离客车,完全系因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根据客运合同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免责;3.导致张礼彬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另一辆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死者近亲属应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中,法院另查明,张礼彬乘坐被告大巴车时,坐在最后一排的中间位置,而其两旁靠车窗的位置分别另有两名乘客,可以排除被告汽车高速行进中被甩出车窗的可能。同时,车上其他乘客予以证明,该车在事发路段也没有停车下人,在广西贵港清点人数时,才发现张礼彬不见了,谁也说不清张礼彬是如何下车的。
(刘忠润 许应宗 李 云)
法官说法
举证责任是关键
本案审理焦点,系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该案中,虽然客车各项安全设施到位,但不能举证证明张礼彬脱离该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至于张礼彬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的事实,属于另一类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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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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