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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护工3天超期21天 雇主失误给付工资一分不能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9:39:30 人浏览

导读:

现年68岁,靠在医院做护工养家糊口的吴阿婆,手捧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时,禁不住喜极而泣。2007年12月27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李先生应支付吴阿婆护理工资330元;第二被告李女士应支付吴阿婆护理工资2260元。2007年5月23日,李先生因驾驶小车与骑
现年68岁,靠在医院做护工养家糊口的吴阿婆,手捧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时,禁不住喜极而泣。2007年12月27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第一被告李先生应支付吴阿婆护理工资330元;第二被告李女士应支付吴阿婆护理工资2260元。

2007年5月23日,李先生因驾驶小车与骑摩托车的罗某碰撞,并致罗某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5月24日李先生委托其姐姐李女士请护工3天护理罗某。李女士请吴阿婆护理,双方口头约定护理3天,24小时护理,护理工资为每日人民币110元,吴阿婆从即日起按约履行了护理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护理完后,吴阿婆未询问李女士是否继续请其护理,李女士亦未辞退吴阿婆,吴阿婆护理罗某共计24天,护理期间李女士已支付50元伙食费给吴阿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雇请原告护理罗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按约定期限护理完后,被告李女士未及时辞退原告,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继续护理的默认。原告护理24天,被告依约应支付24天的工资2640元给原告。被告李先生只委托被告李女士请护工3天,该3天的护工工资,应由被告李先生支付。超出委托期限21天系受托人李女士的过失造成的,民事责任损失应由被告李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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