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受伤公交车无责也买单
导读:
今年4月17日下午,34岁的周红下班后乘坐乌鲁木齐市202路公交车回家,行至乌钢公路北路路口时,公交车与杜某驾驶的一辆东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车上的周红受伤。周红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周红认为,自己作为乘客与公交公司方面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对方未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应赔偿自己各项损失,于是将该公交车所属的奥特尔公交运输公司诉至法院。
奥特尔公交运输公司则辩称,周红乘坐该公司202路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事实,但经头区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由货车司机杜某承担全部责任,该公司驾驶员无责任,故周红的损失不应由该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院最后判决:奥特尔公司赔偿周红医疗费358.8元、交通费40元、误工费425.73元。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丽华:本案中,周红上车后投币1元,依据乌鲁木齐市乘坐公交车乘客上车后自动投币的交易习惯,自周红投币时,其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周红负有交付票款的义务,公交公司负有将对方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红受伤,且伤害非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公交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称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责任并不是以违约方有过错为前提,本案中亦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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