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窗被砸乘客受伤 肇事者逃脱出租公司被判买单
导读:
2007年3月14日,原告江某与朋友宋某乘坐东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袁某驾驶的出租车返回汇龙镇时,在途经大兴镇陆家桥处,袁某见一乘客招手,即停车载客,要价10元车费,该乘客即拉开车门坐进车内。因宋某已经支付50元包车费,不同意再载客,袁某只得叫该乘客下车,该乘客要驾驶员另赔偿10元钱才肯下车,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当袁某驾车准备离开时,乘车人突然拾起砖块砸向出租车,砖块砸碎玻璃飞进车内致使坐在后排的将某面部受伤,江某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另查明,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因没有追查到砸车者下落,至今未作处理结论。
法院认为,原告江某与被告东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在运输中负有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但原告在乘车途中受到伤害,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东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称其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无法律依据。被告袁某关于其营运行为是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引发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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