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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逃逸保险能否一概拒陪 法律界看法不一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0 02:33:29 人浏览

导读:

出租车司机周某驾车撞伤路人后驾车逃逸,事发近10小时后才抱着侥幸心理向警方报案,结果3.9万余元的损失费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此案闹上了法院,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这笔钱呢?7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保险公司免赔”的一审判决。担心受罚出

   出租车司机周某驾车撞伤路人后驾车逃逸,事发近10小时后才抱着侥幸心理向警方报案,结果3.9万余元的损失费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此案闹上了法院,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这笔钱呢?7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保险公司免赔”的一审判决。

担心受罚 出事后驾车逃逸

周某是南宁市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去年3月14日早上6时30分,周某驾驶出租车沿南宁市公园路往朝阳路方向行驶,行至新民路与公园路口时,将行人苏某撞倒,造成苏某严重受伤及车辆受损等后果。出事后,周某十分担心,便加快速度驾车逃逸,没有停车处理事故和报警。

逃逸后,周某经过思前想后,于当天下午4时过后才打电话报警。3月18日,周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去到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3月29日,交警四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周某驾车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年9月5日,周某与苏某就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由交警四大队作出了《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周某赔偿苏某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多元。

  肇事逃逸 索赔遭保险拒赔

事后,周某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了拒绝。今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向出租车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报着侥幸心理的周某,对保险公司的“通知书”不理解,出租车公司也不服,即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讨“保险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1万多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保险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在这起事故中,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没有立即停车报警,也未保护事故现场,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周某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属于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肇事车辆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事故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肇事逃逸 能否一概拒赔

在采访中,对于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也就是说,要是找不到肇事逃逸者,那么受害的第三者就得自认倒霉?

一龚姓律师说,国家制定法定保险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得到救治和赔偿。肇事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是救命稻草。但在以前,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规定,肇事司机有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对于这样“免责条款”,法律界人士曾经质疑过其合法性,有人直指是“霸王条款”,因为,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本来就给受害者带来了伤害,难道还要让无辜者承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后果吗?

另一名律师说,“据我所知,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保险免责条款。”因此,7月1日以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实际上是违背法定保险的目的和宗旨。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因肇事司机的酒后驾车或逃逸行为,使得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泽平则说,就本案而言,周某肇事逃逸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其是否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还值得商榷。因为,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说明具体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

新闻链接

去年3月,北京市尹女士雇用赵某驾驶货车到平谷区送货。赵某将在路上行驶的张先生撞伤致死,并在肇事后逃逸。事故发生后,交通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肇事司机赵某下落不明,张先生的子女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车主尹女士赔偿费用共计16.4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要求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支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尹女士认为,她已在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却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尹女士所上保险是商业险,应按合同执行,要求改判为公司免责。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子女16万余元。法院判决指出,在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车辆所上第三者险均视为强制险,因此保险公司在逃逸案中不能免责。(王克础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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