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机饮酒仍然乘坐其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
导读:
明知司机饮酒仍然乘坐其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赔偿
案例介绍:2003年5月6日下午,北京市民赵某酒后驾驶朋友李某的轿车和崔某一同外出,后与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崔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公安局鉴定,张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由于在赔偿问题上未达成一致,崔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和该车车主赔偿12万余元。被告则认为,崔某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仍乘坐,违反了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死者崔某在明知司机饮酒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否承担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崔某是乘坐人,对汽车的驾驶并无参与,其是受害人,崔某在乘坐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章的行为,也不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局的鉴定,事故应由张某与赵某负同等责任。因此,崔某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崔某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仍乘坐,属自甘冒险,崔某的行为属于在明知危险的情形下依然冒险行事,对自己受伤的损害结果负有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评析]
崔某的行为属于自甘冒险。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极为相似,因为在两者中,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均具有过失。而且,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当受害人自甘冒险时,通常通过过失相抵制度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的减轻甚至免除。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首先,自甘冒险中受害人对于加害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形是已经预见到的,而在过失相抵中受害人的过失内容并不包含对加害人此种未尽注意义务的预见。例如,本案中崔某明知搭乘一名醉汉开的车是十分危险的却仍然搭乘,便是属于自甘冒险。再如,张某开摩托车上班没有戴上头盔,结果摩托车被有过失的司机王某的汽车所撞,张某受伤,张某没有戴头盔显然是有过失的,但是其并不能预见到会被王某的汽车所撞,因此属于过失相抵而非自甘冒险;其次,自甘冒险中,受害人只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而在过失相抵中,受害人可能是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可能是对损害的扩大具有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乘车人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而本案中,崔某明知赵某饮酒后驾车属违章行为,具有很高的安全风险,但其仍乘坐,对造成的后果存在过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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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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