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撞上电动车 负同等责任均担责
导读:
2011年8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财保公司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杜军文34531.90元,原告杜军文与环境公司(反诉原告)各负担原告杜军文各项损失1740元,各负担环境公司车损等6184.87元,原告杜军文返还被告许保国医疗费5900元。
法院查明,2011年4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许保国驾驶面包车途经丰城荣塘镇荣塘桥附近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杜军文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杜军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原告杜军文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4月27日,丰城市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许保国与原告杜军文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2011年5月17日,经法医鉴定,杜军文为十级伤残。肇事车所有人为被告环境公司,并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险。被告许保国系被告环境公司司机。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酿成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审理中,被告环境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其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杜军文与被告许保国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许保国系被告环境公司司机,对被告许保国造成原告杜军文损害被告环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保公司对被告许保国造成原告杜军文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杜军文及反诉原告环境公司的诉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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