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押车出事故 雇主担责
导读:
9月8日,坐在轮椅上的段玉宏从凤阳法院法官手中颤微微的接过判决书时,当即难以抑制自己激动的情绪,在法庭上痛苦失声。
段玉宏是该县临淮镇村民,为了生计,受雇于从事蔬菜买卖的刘某。2005年9月12日,刘某自己驾驶三轮运输车前往亳州贩菜,并安排段玉宏随行押车。途经怀远县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段玉宏腿部截肢,花去医药费36597元。经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玉宏在事故中无责任。2006年3月31日,经《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书》确认:段玉宏双下肢分别构成六级、九级伤残。在一个多月的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向段支付了医药费21000元后就拒绝再承担任何费用。段玉宏经过多次商讨,刘仍坚持不再给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段向凤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段玉宏经人介绍受雇于刘某并由刘某安排在贩运青菜时押车,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雇工在完成雇主安排的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段玉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刘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为其押车,属客货混装的违章行为,因此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刘某赔偿段玉宏医疗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的85%计87701.3元,并判决由刘某给付段玉宏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现在车祸的发生我们已经见怪不怪了,虽然感觉到非常的惋惜,但是也是不能阻止的事情。为了降低车祸的发生率,我们最好是了解清楚车祸到底是怎么发生的,这样就可以更好的避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