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导读:
[案情]
2007年3月28日晚8时左右,王某驾驶赣G60xxx大货车,由江西省德安县城返回聂桥镇柳田村,当行至聂桥镇政府大楼旁,将在路边行走的金某撞伤。事故发生后,经查明,王某所驾驶的赣G60xxx大货车挂靠在德安县XX运输公司,王某每年向该公司上缴管理费2500元。金某遂把王某及德安县XX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11932.8万元。
[分歧]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经过交警认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王某和XX运输公司的责任划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王某负赔偿责任,德安县XX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王某负赔偿责任,德安县XX运输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的第二种观点,即认为应当由挂靠者王某负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德安县XX运输公司负垫付责任,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该条明确规定了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诉讼中应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在本案中,金某把王某和XX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是没有问题的。那么,王某和XX运输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此外,《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年1月8日)》规定:“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张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挂靠单位德安县XX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垫付责任,即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某不能支付的部分,由XX运输公司予以垫付。在垫付后,该公司即取得了对王某的追偿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XX运输公司可另案起诉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吊车通常是在工地上或者其他情况下需要用到的一种大型车辆,不发生交通事故还好,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吊车自身的体积比较大,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造成了事故
我们在购买汽车的时候会购买一到几种汽车保险的,以此保障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能够得到补偿,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
马英杰论挂户车辆的赔偿责任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马英杰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挂户车辆挂户人被挂户人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摘要: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对公民生命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内容,由法律快车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车辆挂靠是指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