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事故认定前争取主动
导读:
在平时接触较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许多当事人往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之前的工作并没有充分的考虑与关注,而是被动的等待警方作出事故认定。个人认为,从多角度分析案件以帮助警方作出更为公正认定结果的考虑出发,当事人应当在警方作出事故认定前主动介入案件,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辨析相关证据,提供分析意见,为警方作出公正、准确的事故认定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
日前,我接受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就其发生的交通事故向警方提出我们对案件的独立分析,为警方作出事故认定提供了更为全面的理解与铺垫,同时也帮助了当事人将事先于己不利的局势扭转过来。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一个月前,来自广东的夏先生,就其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段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向我提出咨询,虽然当时事故认定的结果还没有作出,但他告诉我说从办案的交警处得知,交警有可能在接下来的事故认定中判定其为全部责任。
正是对于交警表示这样的判定,让夏先生感到极为困惑,他对案件发生过程中自己当时所处的状况仔细回忆下来,坚持认为,虽然自己驾驶轿车致一名80多岁的老年人碰触受伤跌倒,但是自己于事故当时的行为并不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完全和必然因素,交警不应当让自己一方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的认定及申诉问题,事实上大家知道的是,虽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同样众所周知的是,这样的复核总体上毕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系统内部的审查,实践中,对于初次形成的认定,提起复核的结果往往以维持占多数。
出于对认定结果即使不服的情况下再行复核的实际风险之权衡,夏先生更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在初次的事故认定中得到尽可能的维护。所以夏先生想委托律师在交警作出初次事故认定之前的阶段即参与进来,以了解第一手案件资料,为交警提供一个多角度的分析意见,有利于交警作出尽可能公正的事故责任认定,以最大可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很快,夏先生就委托本律师介入本案作出了决定。我接受委托后,随即和办理该起交通事故案件的上海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的吴警官取得联系,并约好时间要求调阅交通事故发生当时的监控录像等现场资料。
碰面后,我和吴警官一起看了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等资料,当时我即对证据当中反映出的双方当事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出与吴警官不同的理解,吴警官此时仍然坚持认为,在本起事故中,我方当事人夏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受伤的老年人无责任。我则围绕录像及照片极力予以主张,由于双方各持自见,我遂向吴警官表示,将尽快作进一步分析后,拿出书面分析意见向其提交,以供事故认定时参考。[page]
不仅如此,我和当事人走出吴警官的办公室后,驱车赶到了交通事故的案发地点,对案发现场路口红绿灯的显示、现场路口状况、车道等内容有了一个更为感观的印象。
次日,我就本起交通事故从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到案件中各证据的理解与甄别,制作了一份书面分析意见,向吴警官快递过去。
在随后的十数日内,吴警官数次与我的当事人联系,同时得知,其就案件情况和其它有关人员进一步有所沟通。
……
2010年12月17日,我的当事人夏先生接到吴警官的电话,告知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已下。夏先生拿到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沪公(浦)交认字2010第201011141730号]显示,夏先生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就这样,一起于事故责任认定前就被警方先入为主的全责论调,经过有理有据的努力,终于得到有效扭转。
其实,无论对于交通事故当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来说,对于涉及事故认定的公正与公平都是极为重要的原则问题。许多时候,有些表面上看似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不利惯例,一旦我们去努力争取的话,是极有可能找到将劣势转为优势的切入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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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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