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方负次要责任亦应赔偿机动车方相应损失
导读: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非机动车方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受伤去世的机动车驾驶员王某亲属4万余元。
2008年10月4日18时许,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桥头时,巧遇赵某推着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王某向右急打摩托车把躲避赵某时不慎摔倒,倒地后的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因超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横穿公路不注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王某的家属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未果,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赵某辩称,现有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机动车方赔偿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方,没有与此相反的法律规定,故王某家属要求我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摩托车驾驶人王某在避让赵某时不慎摔倒,摔倒后的摩托车与赵某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事故,王某这一行为具备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属于紧急避险,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另外,该事故主要是因王某驾驶摩托车车速较快造成的,且王某作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避险行为人,理应承担较大的责任,但赵某推着自行车横穿公路不注意过往车辆,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虽未规定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赔偿机动车方,但死者王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学原理中的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赵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退一步讲,本事故中因赵某负次要责任,他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赵某应根据所负的责任,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等规定,法院作出了赵某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236.23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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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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