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新车超速侧翻 负有责任赔偿15万余元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试驾凯迪拉克造成侧翻,试驾人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不予赔偿。9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了邓州市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由试驾人尹某赔偿保险公司15035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3日,上海通用公司与河南新凯迪公司签订试乘试驾车辆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在郑州市举办为期两天的试乘试驾活动;如在试乘试驾过程中造成车辆损坏,由河南新凯迪公司负责赔偿等。2006年7月13日,河南新凯迪公司与财产保险河南分公司郑汴路营销部(后改为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对试驾车辆凯迪拉克承保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金额75.8万元,保险费4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7月14日0时起至2006年8月13日24时止。
2006年7月16日,邓州市构林镇的尹某向河南新凯迪公司出具凯迪拉克试车保证书:保证在试驾凯迪拉克过程中,安全文明驾驶;如造成车辆损坏等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后尹某即参加该试驾活动。在试驾过程中,尹某违反“试驾时时速不能超过80公里/小时”的活动规则,以时速100公里/小时驾驶,致使刹车时方向太偏,造成车辆倾覆。河南新凯迪公司为此支付修理费18.9万余元,残值1800元,尹某对此予以签字确认。
2006年10月16日,河南新凯迪公司向财险郑汴路营销部提出索赔申请。2007年3月,上海通用公司将向尹某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河南新凯迪公司,并书面通知尹某。后河南新凯迪公司又将该权利转让给财险郑汴路营销部。2007年4月1日,在扣除20%免赔后,财险郑汴路营销部向河南新凯迪公司支付车损险赔款15万余元。
此后,财险郑汴路营销部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尹某赔偿车损赔款15万余元。尹某在答辩期间,以住所地在邓州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尹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邓州市人民法院处理。2007年10月29日,财险郑汴路营销部再次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尹某在答辩期间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12月5日,郑州高新区法院裁定驳回尹某管辖权异议申请。尹某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4月2日,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本案移送邓州市法院处理。2008年7月30日,本案移送至邓州市人民法院。
邓州市法院一审认为:尹某超速驾驶试驾车辆因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倾覆,造成保险事故。财险郑汴路支公司向河南新凯迪公司进行了理赔,由此依法享有在赔偿金15万余元范围内代位行使河南新凯迪公司对尹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尹某提出事先并不知道试驾限速的规定、造成试驾汽车倾覆的原因系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等,却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只能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邓州市法院遂判决被告尹某支付原告财险郑汴路支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5万余元。
尹某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尹某在参与河南新凯迪公司组织的试驾活动中,未遵守相关规定超速驾驶造成事故,按照试驾协议,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依照保险合同理赔后,即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无相应证据支持。南阳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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