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按照交警指挥通行 造成交通事故 责任由谁来负
导读:
驾驶员按照交警指挥通行 造成交通事故 责任由谁来负
案例介绍: 2005年3月5日,王某驾车外出,正值中午交通高峰期,道路比较拥挤,当王某行至一交叉路口时,遇到红灯,王某随即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停车等待。当绿灯亮起时,王某按照执勤交警赵某的指示启动车辆,由于通过该路口的车辆和行人比较多,王某启动车辆时将正在快速通过的自行车骑车人孙某撞倒,导致其右腿小腿胫骨骨折,左手手背擦伤。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王某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孙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共计8600元。王某以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孙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孙某3600元,交警所属的单位赔偿孙某5000元。
律师析案: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 交警在指挥交通时,是否为自己的错误指挥行为负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警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从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可以看出,交警赵某指挥有误,导致车辆驾驶人王某按照错误的指示行车,造成他人损伤,交警赵某的行为是存在过失的,因此,他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第二、 车辆驾驶人按照交通信号和交警指挥行车,是否也应该为受害人的损失负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行为人具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高度注意,结果避免等一系列义务。如果交通行为人发现交警的指挥有误,按其指挥通行有可能造成危害交通安全的结果的时候,就应当履行其结果避免的义务。
综合以上分析,在本案中,交通指挥有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交警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在听从交通指挥的情况下,理应有注意路面的情况、其他车辆、行人动态的义务,而王某在行车过程中只注意到了交警的指挥,而忽视了路面行人的动态,故存在有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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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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