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负
导读:
案例:
刹车是造成乘客受伤的表面原因,但是驾驶员无意伤害乘客,紧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规横穿公路的骑车人而不得不采取的紧急措施,当时当地情况下该行为是避免车祸发生的唯一选择,亦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因此,依据《民法通则》之规定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人—违规横穿公路的骑车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险情引发人无从寻找,依据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受害人可以要求驾驶员承担赔偿损失,这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了。
第二个问题,驾驶员以乘客免费车为由拒绝赔偿,这在法律上是无依据的,如果驾驶员以此应诉,是注定要败诉的,而若以“紧急避险”为法律依据,则有胜诉的可能。
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302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需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无论对持票者、持优惠票者、按规定免票者、已交钱但未给票者以及承运人允许搭乘的无票乘客都是适用的。即:只要驾驶员同意乘客上了车,驾驶员就负有将他安全运抵目的地的责任。
此案例中,张某无票乘车是经过驾驶员李某同意的。因此,除非李某有证据证明张某原本就患有锁骨疾病,或者是张某故意将身体伸出车外造成的,否则李某就应当承担张某伤害的赔偿责任。总之,乘客免票乘车不是驾驶员免于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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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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