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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06:45:04 人浏览

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赔偿责任案情介绍:2006年7月13日,在天津市某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贾某未系安全带乘坐由李某驾驶的小货车,途中因李某驾驶不当致使车辆翻入路边沟里,贾某受伤住院。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贾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双方调解未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2006年7月13日,在天津市某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贾某未系安全带乘坐由李某驾驶的小货车,途中因李某驾驶不当致使车辆翻入路边沟里,贾某受伤住院。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贾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双方调解未果,贾某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全部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乘坐车辆未系安全带,放任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结果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某驾驶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贾某承担自身损失总额的10%,李某赔偿贾某各种损失的90%即266341元。


  


  评 析


  本案的亮点在于告诉人们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在多数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一方,要赔偿无责任一方的全部损失。这就给人们造成一种思维定势:即交通事故责任就等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令我们认真反思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责任这个概念内容有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三者的关系是: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确认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根据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和交通法规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阐明的是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而不问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概念,其内涵有四:(1)当事人的主观过错;(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3)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法院应当查明贾某的损害后果是完全由李某造成的,还是由李某违章驾驶和贾某未系安全带共同造成的。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体现在:(1)前者关注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而后者关注的违法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有着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2)前者关注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后者关注的是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前者不关注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而后者必须关注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就本案而言,由于李某驾驶不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意味着贾某伤了,李某全责,贾某残了,李某仍是全责。但这不等于说李某一定要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贾某作为乘车人在案发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了交通法规,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贾某承担一定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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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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