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好意同乘情的情况下 机动车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情的情况下 机动车方的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8 05:25:18 人浏览

导读:

好意同乘情的情况下机动车方的责任“好意同乘”在我国具有普遍性,特别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合伙驾车外出旅游,搭便车旅游等现象很普遍,这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各行其是,对于怎样平衡车主、驾驶人和同乘者的利益关系,存在

   好意同乘情的情况下 机动车方的责任

   “好意同乘”在我国具有普遍性,特别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合伙驾车外出旅游,搭便车旅游等现象很普遍,这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各行其是,对于怎样平衡车主、驾驶人和同乘者的利益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


  (一)“好意同乘”的性质“好意同乘”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和用语,所谓“好意同乘”,即指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该车去某目的地,但须说明的是迎送旅客或为某种经营目的(如与同乘者去洽谈生意),虽是无偿的运送行为,但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纠纷属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属特殊侵权的危险责任范畴。①“好意同乘”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付款义务,因而不具有合同的特征。“好意同乘”属事实行为,不属于合同行为。免费搭乘他人机动车辆的人受到伤害,是一种事务处理行为,不是合同行为。在“好意”者方面也未想与同乘者签订契约或得有何种报酬,完全是在尽义务,而在“同乘者”方面亦未想到出现风险,或出现风险之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属于自己默示的风险承担。所以“好意同乘”的行为是事务行为或情谊行为,决非契约行为。


  (二)“好意同乘”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在“好意同乘”


  情形下,虽然机动车所有人没有从乘坐人处获得利益,但其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同乘人所受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在“好意同乘”情形下,无论是经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或者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的,或同乘人偷偷乘坐的,驾驶人虽然未获得利益,仍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此时车辆所有人就具有了运送人的身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但是需要对车辆所有人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限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赔偿额。若好意同乘人明知司机已酗酒、无驾驶执照仍要求同乘、或者教唆司机超速、搭载、搭乘禁止载客车辆的,同乘人也具有过失责任,均可构成过失相抵的事由,从而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


  将“好意同乘”情况下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责任确定为有限制有限制的责任,是因为“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并非歹意,上升到民法理论,属于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所以在处理好意同乘纠纷时不能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减少甚至除免其好意者民事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如果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常说的“好心没好报”,让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人感到司法不公,社会舆论也不赞成。从同乘者方面看,车主或司机好心好意让你搭便车,即享有了白白乘坐他人车辆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而在出现事故后,却让好意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自己也觉得难以启齿。


  但在下列情形下,即使是无偿搭乘也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机动车方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乘的。如酒店、大型超市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这些经营者可以获取潜在的利益,因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无偿行为。2.按规定可以免票的。如老年人可以免费搭乘公交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