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车场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导读:
案例:
2004年6月1日,某甲驾车驶入本公司专用停车场时,撞倒了同事某乙。甲随即将乙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误工费近10万元。由于双方都不承认自己有过错,对费用的承担产生分歧,因此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问:本案的处理能否适用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归责原则如何?
答:1、本案发生的场地是在某公司的停车场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显然,本案中公司的专用停车场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但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本案所发生的事故虽不属道路交通事故,但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可见,该法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无论甲有无过错,都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事实,否则,即应承担全部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行使的公路上的,那么如果发生在停车场也算吗,下面就由
很多朋友会因为找不到停车位而随意停放在路边,当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会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道路有关活动的人划分事故责任,那么车辆停放交通事
停车场是供车辆停放之场所;行车安全对于每一个驾驶人员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行车中不注意观察路况,谨慎驾驶,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在停车场(供车辆停放之场
现在很多的家庭都购买了私家车,这也造成平时大家停车的时候,车位相对比较紧张的情况,很多的小区和一些大型的商场基本上都设有停车场,这样的话也是为了方便大家出行,那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