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单位承担车祸责任吗?
导读:
驾驶员私自使用单位车辆出车祸,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驾驶员金某将单位的小货车擅作私用,结果酿成交通事故,将人撞成植物人。被害人的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金某及其单位赔偿。日前,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调解,由金某赔偿姚某损失合计42.59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59万余元,尚需支付32万元,杭州余杭某印染厂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2月23日,正值春节长假,杭州余杭某印染厂的驾驶员金某一家三口从亲戚家拜完年吃完晚饭,打算回家。看到外面冰天雪地,寒风凛冽,金某怕年幼的孩子受冻,于是想到了自己平时在厂里开的那辆小货车,反正过年车子放在厂里也不用,钥匙又在自己身边,此时正好派上用场,再加上厂长是自己的叔叔,他应该也不反对这么做。这么想着,金某就把车子开了出来。一家三口坐在温暖的小货车里,欢天喜地地往家里开。
19时20分许,当汽车经过余杭区东湖街道某村路段时,突然遇到了驾驶三轮车横过道路的姚某,金某一时避让不及,将姚某撞倒在地。姚某被送入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急救,虽保住了性命,但辗转几家医院治疗,最终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成了“植物人”。
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金某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而姚某横过道路,都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故金某和姚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2007年10月8日,姚某的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和杭州余杭某印染厂共同赔偿姚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0余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59万余元(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再行赔偿39.41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金某使用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姚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杭州余杭某印染厂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疏于管理,应当对姚某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11月7日,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金某赔偿姚某损失合计42.59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59万余元,尚需支付32万元,由杭州余杭某印染厂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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