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投保,各保险人如何担责
导读:
重复投保,各保险人如何担责
□倪其亚 施巍峰 张 辉 [案情]2006年1月31日17时许,王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所有的三轮车于2006年1月18日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宿迁公司)投保了5万元的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1月19日至2007年1月18日。王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告知其该车已于2005年12月11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徐州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万元的事实,该保险期间为2005年12月12日至2006年12月11日。
[评析]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订立的若干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不同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投保利益,投保人对不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而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的范畴。如果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但是每个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不一样,这样的保险就不属于重复保险。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采取比例分担方式进行赔偿,各保险人只需要根据各自的保险金额就可以计算出赔偿的比例。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交纳保险费义务、防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等。而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了,但在车险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在理赔时能够减少一些麻烦,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就要了解清楚。下面为你整
重复投保,各保险人如何担责□倪其亚施巍峰张辉[案情]2006年1月31日17时许,王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过程中与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经交警部门
法院结案作出判决之后,保险公司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理赔申请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因骨折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是会作出赔偿的,误工费用同样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
车辆修理费若高于车辆的市值,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因其属于车辆无需修理的情形;若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车辆重置费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因道路
受害人若受到人身伤害,则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应当作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