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负相关责任
导读:
我有一辆宗申牌摩托车,2007年10月3日晚后轮被盗.10月下旬用此车在武陵镇嘉陵摩托专卖店换得一辆新车(没有过户),补店主秦岭人民币4500元(收据遗失),秦岭将此车转让给他舅舅,他舅舅又将车卖到凉风镇摩托专卖店,该店主又将此车卖出,最后持有者在今年11月17日在高峰镇将一位老人撞了之后弃车逃逸.后来交警就查到原车主我,18日交警通知我把该车有关的人喊到交警队做了调查.交警和受害方就认为找到了主儿,就一个劲催我垫付医药费,还扬言不给钱受害方就到我单位来闹.我是单位的困难职工,胆小怕事,事情发生后,我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思想包袱沉重.尊敬的律师,请告诉我到底该承担哪些责任?
如确有证据证明,可不承担责任.
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认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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