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事实无法查清 负举证责任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导读:
借款事实无法查清 负举证责任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陈xx称,胡xx因日常开支所需,向陈xx借款。双方口头约定:胡xx按照1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2006年6月30日、2006年7月10日、2006年7月17日,陈xx通过银行账户分别向胡xx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100万元,共计借款200万元。2009年9月23日,陈xx致电胡xx要求其归还借款,但是胡xx明确表示拒绝归还。
胡xx称,2006年陈xx因购买海洋公主号邮轮26%的股权以及承包海洋公主号邮轮的运营,需要1,430万元左右的资金,因陈xx缺少资金,故分别于2006年4月10日、2006年4月17日向我各借款100万元,共计200万元,陈xx向我出具了两份借条。我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内提出现金后交付给了陈xx。我确实收到了陈xx通过银行账户汇款至我账户内的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但该款项系陈xx归还给我的借款。
该借款事实如何认定?
分析:
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必须具备当事人借款合意以及交付钱款的事实的条件。胡xx对陈xx汇入其银行账户内共计2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对该钱款的用途和性质陈述不一,陈xx主张该钱款系出借给胡xx的借款,但其提供的收据仅仅载明胡xx收到了钱款,并不能证明胡xx基于何因收取该钱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陈xx对胡xx向其借款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陈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因此,陈xx主张胡xx返还借款200万元以及利息因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后来,陈xx向法院起诉胡xx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上述争议提醒大家,如果出现借款、还款的行为,一定要将借款、还款的因果关系陈述清楚,以防出现纠纷。如果胡xx在收到条上注明收款的原因,就会避免上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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