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违章被记录 租车人被判担全责
导读:
2007年9月,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王海作为承租方(乙方)、被告王民作为担保方(丙方)签订了两份洛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黑色桑塔纳轿车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分别为:2007年8月3日18时25分至2007年10月3日18时25分和2007年11月8日12时58分至2007年11月11日12时58分;租金分别为每月3000元和每天150元。合同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第19项约定,租赁期以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电子警察拍照等违章行为,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处理致使车辆无法正常对外租赁的,乙方同意每天向甲方交纳300元进行补偿,直至该违章记录消除为止。合同第五条丙方作为担保方责任为:对乙方转移车辆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及盈利活动等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该车交于被告使用,被告也如期还车。被告在使用该车期间,先后两次超速一次违章停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此事,被告至今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租车期内违章被电子警察拍照,应由被告王海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但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未及时接受交警部门处理,属违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因被告王海未及时接受交警部门处理,消除违法记录,致使所租车辆无法正常年审,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王民依约应对被告王海以上行为及经济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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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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